新华社曝光:一张普通加油卡背后的虚开发票、偷税套现灰色产业链

发布时间:2025-12-17│ 来源:二十周年庆

  加油站旁,两名女子摆着简易摊位,以“95折加油优惠”招揽车主。短短两小时,十多笔交易顺利完成。

  不远处的密码盒里,放着不记名的加油卡,司机只需一个电话就能获取密码,享受“优惠”。

  近日,新华社曝光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加油卡无需记名、流通便捷的特性,进行虚开发票、偷税套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元。

  首先是企业大量购买加油卡。如某公司花了100万元,从加油站买了面值100万的加油卡,加油站就会给它开具100万元的预付卡销售发票。

  接着是票货分离,不法企业偷税。企业拿着这100万的发票,去作为自己公司的运输成本或经营成本入账。(注意:因为预付卡成本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这时企业会和石油公司合作,通过虚构运输业务链,把买卡的100万做成运输费或经营成本,虚开发票。这张运输服务发票,就是企业用来做账偷税的成本票!)这样一来,它在税务局系统里显示的利润就变少了,从而少交了一大笔企业所得税。

  但那100万元实实在在的加油卡,并没有用于公司车辆,怎么办呢?——以95折(95万元)的价格卖给卡贩子。

  然后卡贩子再以96折(96万元)的价格,低价转卖给需要加油的司机。这样一来,司机得到了优惠,卡贩子赚了差价1万元。

  最终,企业通过这一种方式,成功地将100万元的公司资金,以95万元现金的形式套取了出来,流入私人腰包,同时还偷逃了税款。

  也就是说,企业用公家的钱买卡,用发票来充账偷税,再把卡低价卖掉换回现金,完成套现。看似三方共赢,实际上最终受损的是国家税收和公共利益。

  (1)不记名:购买时不需要实名登记,方便流通和倒卖,也切断了监管追踪的可能。

  (3)有正规发票:加油站能开出正规的增值税发票,这是企业用来做账偷税的关键。假如没有发票,整个偷税行为就无从谈起。

  这个过程中,资金流和发票流,不等于货物流。企业在购卡阶段获得的是预付卡销售发票,实际消费时才可以获得成品油销售发票。这一段时间差和票据差给虚开发票提供了空间。

  尤其是一些大型商超的购物卡,完美符合以上三点。经典手法是购物卡送礼,实则为单位套现。

  具有保值、易变现、单价高的特点。企业大量购买后,获取发票做账,再将实物低价出售给回收店套现。

  如电商平台的电子卡、游戏点卡等。其虚拟属性使得货物流的转移更加隐蔽和迅速,慢慢的变成了新兴的重灾区。

  利用某些商品的特性,人为地将发票和商品流向分开。发票流入企业用于冲抵成本偷税,商品流入市场变现回笼资金,最终实现公对公交易掩盖下的私对公资金套取或洗白。

  近年来,炼化企业集中地、区域交通枢纽等成为套票重灾区,部分犯罪团伙长期盘踞加油站。

  据湖南省公安厅统计,2021至2024年间,湖南公安经侦部门共办理涉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86起,抓获嫌疑犯256名,涉案价税合计427.6亿元。

  涉油虚开犯罪动辄涉案数十亿元,不仅直接引发国家巨额税款流失,还可能与电诈、洗钱等犯罪交织,成为非法资金洗白工具。

  去年5月,湖北黄石公安局侦破一起利用加油卡等充值渠道为境外电诈平台洗钱的案件,共查获300余张加油卡,涉案资金达170万元。

  这种行为对正规经营的企业极不公平,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也是近年来国家的重点打击对象。

  (1)侦查难:交易从线下转到线上微信群远程交易,实现“资金线上走、油卡全国流、实体油品就地销”,割裂了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更加隐蔽,给监管带来很大挑战。

  (2)取证难:数据在石油公司、税务、公安等不同部门,墙高垒深,信息不共享,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部分油企重售卡、轻管卡,未严格执行消费环节“卡、车、人”一致性核验,导致源头防控失效。

  (3)惩处难:法律对这类犯罪的起刑点较高,虚开税款5万以上才构成刑事犯罪,对于小额多次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惩罚太轻,犯罪成本低,收益却很高。

  对企业而言,尤其是那些有大量用车需求或经常采购预付卡的企业,必须格外的重视其中的法律与财税风险。

  对于预付卡采购,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发放和回收,建立详细的台账,并详细记录每张卡的卡号、面值、购卡时间、发放对象(车辆或员工)、用途(如某项目用车)、预计消费时间等。

  最好实行“车卡绑定”制度,一张卡固定对应一辆车和一牌号,并鼓励驾驶员在加油后保留小票,与刷卡记录进行核对,作为报销凭证的一部分,确保每笔加油消费都有合理的业务背景支持。

  凭实耗入账,这是最关键的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不征税发票,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凭证。

  因此,购卡时,凭取得的不征税发票要计入企业的预付账款科目。待实际消费后,再凭加油消费清单和加油站开具的征税增值税发票,才能计入成本费用科目。报销和入账时,应附上购卡发票、消费清单、以及内部审批单和用途说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不要将公司购买的加油卡、购物卡等打折出售给卡贩子或个人。不要为他人代购卡并开具本公司发票的行为,这属于虚开发票。

  这些行为是偷税漏税和套现的核心环节,一经查出,企业以及它负责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企业经营要建立在真实业务之上,而不是通过虚构成本、买来实现。后者是赤裸裸的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设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等罪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省小钱可能惹大祸,通过买卖加油卡套现或虚增成本,看似节省税款,实则给企业埋雷。

  一旦被税务稽查或公安经侦部门查处,不仅需要补缴税款、缴纳巨额罚款;更重要的是,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这将给企业声誉和经营带来毁灭性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