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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26│ 来源:展会信息

  去年底,福州林女士驾桑塔纳到邦辉酒店吃饭,将车停放在大堂门口,后发现车被盗。林女士在要求酒店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将酒店告上法庭,而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2001年11月7日晚6时,林女士与朋友一起开车到福州邦辉大酒店吃饭,按照当班保安的指定,将挂有闽A-13226牌的白色桑塔纳车停放在邦辉大酒店大堂门口右侧的斜坡道口。晚7时30分,林女士的司机发现,停在斜坡道口的车竟然“蒸发了,随即向110报案,并指派酒店保安部领班与司机一起到温泉派出所刑警中队报案、笔录。同时,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的人员在接到车主报失电话后,进行了查勘并且出具了相关的报告。事后,经保险公司理赔部核实,林女士丢失的车事先并未购买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林女士认为,到邦辉大酒店消费,就与酒店形成了消费关系,酒店理应对消费的人及其财产提供有效的保护,但由于被告的过失,致使原告的小轿车被盗,被告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2002年4月3日,林女士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福州邦辉大酒店有限公司,要求邦辉赔偿经济损失126465.2元。

  在一审中,邦辉酒店辩称,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失窃车辆是在其酒店丢失的,因而对原告的车辆丢失没有一点过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一审法院通过对林女士提供的当日结账单、当事司机“车辆失窃报告、邦辉酒店有关员工书证及福州市价格鉴定中心的检验判定的结论书等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后,于今年8月27日做出判决,认为原告在被告酒店消费的事实成立,即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消费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原告是根据被告方保安人员的指定,将车停放在被告酒店内,酒店为客人提供停车方便,而且停车场所在酒店内,应视为酒店服务的部分,但由于被告的过失,致使原告的小轿车被盗,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鼓楼区法院判定,被告邦辉酒店赔偿原告林女士经济损失120335元,并承担该案的有关诉讼费。

  被告邦辉酒店不服一审判决,于9月6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邦辉酒店认为,林女士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当晚有消费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当晚是开车进来以及丢失车辆的事实,就算林女士按酒店保安人员的指定,将车停放在酒店内,但由于被上诉人未缴纳费用,双方不存在保管关系。

  据悉,在二审开庭后,主审法官曾联系动员双方进行“庭外和解,邦辉的有关人士也提出以3万元的消费券作为“补偿。而林女士认为,丢车赔偿和消费是两码事。

  之后的二审判决结果为,法院认为林女士提供的证据(指当日结账单、当事司机“车辆失窃报告、邦辉酒店有关员工书证,保险公司现场勘察记录等)均只能证明其当晚有报案及报案经过的问题,鼓楼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受理案件信息记录受案证明也只能证明公安局已同意进入审查阶段,该案尚未侦破;林女士有无在邦辉停车没有直接证据可予证明;因而撤消了该案的一审判决。

  那么,可以证明停车的直接有效证据在哪里呢?据了解,邦辉对白天或晚12时前停泊的顾客汽车,由酒店保安统一安排指定位置停放、管理,但从未向车主发放停车凭证。当记者在邦辉采访中,问及停车之事,当班保安都“统一口径称,“我们这里停车不收费。

  对二审判决中认为林女士没有“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当晚将车停在邦辉酒店的说法,林女士的诉讼代理人孙天洪认为,作为邦辉大酒店消费者的林女士,相对酒店而言,本身就处于一种弱势;在一、二审都对邦辉大酒店至今未曾给进店停车消费的顾客提供停车凭证的事实被确认的情况下,二审仍以消费者林女士没办法提供停车的“直接有效证据为由改判消费者败诉,二审判决的理由的确太“强人所难了。《消法》及“宾馆旅游饭店管理条例均有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明文规定,只要消费的人关系被确认存在,不收停车费就能规避风险让酒店得以逃避法律责任,恐怕是难行通的。

  “此类案件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但往往由于无法取到真正有效地票据,被视为举证不能,对原告方非常不利,对此,我们也感到很心痛。一业内人士称,公共场所的管理相当混乱,其原因可归结为:一、担心只收3元、5元的停车费要承担“超负荷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吃不了兜着走。二、嫌麻烦。票据上要标明车牌、日期、停车及离开时间、停车公司名称、车主签字、甚至更多的内容,这对管理人员来说,简直是没事找事。

  这位人士指出,目前,对丢车举证如何认定,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都尚未出台,“消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挂在空中的饼,让人感到可望而不可及在这样一个法律空白点中的诉讼结果,从某一些程度上,能依赖于法官手中的自由量裁权。